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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强制执行要点之一:积极利用参与分配来保障执行的利益

现在有众多案件的被告同时对外拖欠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多个债权人同时或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其中还有部分债权人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如果财产保全申请在先则属于正式查封,如果申请在后则属于轮侯查封,甚至有些债权人一直未申请过财产保全。

     在债务人资不抵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保全申请在后轮侯查封的债权人,或者没有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如何在执行程序中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同时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是公民个人的,或者是其他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来保障自己的利益,此时就不分财产保全先后顺序的约束,这对财产保全在后或者没有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利益保障。

 

虽然有执行参与分配程序可以保障债务人的利益,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建议广大债权人,起诉的同时还是同时办理申请财产保全手续,样才可以更大程地将自己的债权利益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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