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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强制执行要点之二:如何向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来保障执行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果债务人的债务众多,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全部债务时,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但是,如何通过申请参与分配来保证自己的权益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应当提交申请书。

 

提交申请书时,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特别要注意,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最好提供相关证据,证据的重点是要证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重要事实。


    同时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也就是说执行法院可能同意参与分配、也可能不同意参与分配;或者参与分配的方案是平均分配、还是不平均分配;即法院如何处分被执行人财产就体现在财产分配方案这份文书上。债权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之后,如果发现法院没有同意参考分配的,或者认为参与分配、平均分配的方案不公平的,应当在收到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文书。

 

 

 每个当事人所涉的法院可能不是同一个法院,那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二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也就是说,申请参与分配的当事人应该向负责自己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由负责自己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来进入参与分配程序,并非是每一个当事人直接向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直接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作者: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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