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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律师-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在民法典生效之后有什么影响?
 
上海经济律师-关于
民间借贷案件在民法典生效之后有什么影响?

 
作者:上海合同律师-吴剑勇
20年资深经济律师
盈科律师合伙人
手机:135 1210 1626
 
 
热点问题
 
民间借贷及借款行为是社会生活、经济交易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后,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案件的审理有什么影响,以及民间借贷与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及借款人应注意哪些事项,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下面给大家分析一些基本法律适用,以便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案件能够做到正确的法律适用。
 
 
一、  民法典关于借款
条文与合同法关于借款条文的变化
 
1、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条法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一共十四条,具体条文为第六百六十七条至第六百八十条,主要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法人、非法人、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对借款合同的概念、形式及内容、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2、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条法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一共十六条,具体条文为第一百九十六条至第二百一十一条,主要调整金融借款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对借款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担保、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二、民法典少了两个法律条文及其影响
 
1、民法典相比合同法对比,针对借款合同少了两个法律条文,分别为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四条。
 
2、少了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3、是不是借款合同或民间借贷就不能有担保了吗?或者说担保法就不保护了吗?不是的,这是因为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担保法和物权法的全部内容纳入民法典,该条内容已经在民法典其他条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故该条内容没有必要再重复规定。
 
4、少了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删除这一规定的原因,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从2019年8月20日起开始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所以不再参考贷款基准利率。
 
 
三、民法典将自然人之间的
民间借贷及借款合同修改为实践合同
 
1、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以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民法典将原来的合同法规定的“提供借款时生效”修改为“提供借款时成立”,即民法典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修改为实践合同,就是必需交付借款才能成立。
 

2、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即借贷双方均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并非自然人的,即使属于民间借贷,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四、民法典更加明确了禁止高利放贷
 
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前虽然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大多是部委规章规定或司法解释之类的,并不是全国人大以法律层级的直接立法。
 
2、此条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应当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只要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案件违反了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作认定无效。
 
五、
民间借贷及借款合同利息的变化
 
1、没有约定利息的均视为没有利息。
(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根据此条规定是即包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应该包含企业之间的借款。
 
(2).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2、如果利息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
 
(1).民法典规定如果借款合同主体均为自然人,即视为没有利息。
 
(2).如果借款合同的主体有一方不是自然人,就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处理,从先到后按下面四个层次进行处理:
 
首先,应当允许当事人就支付利息问题进行重新协商,经重新协商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当按补充协议的内容执行。
 
其次,如果借款合同当事人就支付利息问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借款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确定利息约定不明条款的含义,如果通过合同的文义解释和整体解释能够确定利息的,可据此确定的利息标准执行。这就要看借款合同的内容有没有约定,以及是如何约定的了。
 
再次,如果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确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补充确定利息。这就要看诉讼双方是否能够举证及如何举证了。
 
最后,如果按照上述三种方法仍然无法确定利息标准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但以后司法实践如何操作或执行要看以后人民法院的具体案例与裁判了。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给大家建议
 
民法典生效之后,因为新法旧法的交替,综合起来较为复杂、专业,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建议大家尽量在民间借贷、贷款合同发生之前聘请专业律师提供专业法律顾问服务,在发生纠纷之后更要立即委托律师尽早介入,以便能够更充分取得有利于证明事实的法律证据。
 

 
 
作者: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
20年资深经济律师
盈科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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