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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强制执行要点之三: 强制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公民个人与

经济案件强制执行要点之三:强制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公民个人与公司有什么区别?

 

    根据我国法律的基本规定,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包括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公司三种类别,其中大家主要接触就是公民个人与公司。
 
    个人与公司在强制执行参与分配程序,有什么不同的处理与区别呢?
 
 
   关于执行人为个人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的,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也就是说被执行人为公民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直接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为个人的财产平均分配。
 


关于执行人为公司的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二条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其中《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就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资不抵债的情况。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法院继而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如果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也就是说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实际上是参照破产程序对全部执行案件、全部债权人的债务统一进行分配与处理。
 
同时、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也就是说,如果执行申请人即债权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的,则不按参与分配的方案平均分配,即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这样如果没有财产保全或保全在后、执行在后则有可能无法保障执行权益。
 

上面所述的仅针对个人、及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公司的性质又分本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独资公司、股份公司等各种复杂情况,在强制执行及参与分配中仍然有各种不同的区别。
 
 

作者: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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