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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强制执行要点之四:剩余财产自动转为轮候查封的财产



经济案件强制执行要点之四
剩余财产自动转为轮候查封的财产

 
 

作者: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
20年资深经济律师
盈科律师合伙人
手机:135 1210 1626
 
 

律 师 前 言
 
现在大量的案件中,同一个被告涉及多起诉讼案件,被多个原告起诉到法院,很多原告在起诉的同时会申请财产保全,即申请法院冻结被告的银行帐户或查封其他的财产。财产保全申请排在第一位的属于正式查封,排在第二位及以后的属于轮侯查封。
 
根据现行法律,当被告涉多件执行案件时,即同一个被告被很多原告起诉到法院的,在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简称首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即被告的财产由首封法院依法评估、拍卖、执行、交付
 
当被告的财产在第一个案件,即首封法院的执行案件执行款全部支付完毕之后,执行款还有剩余的该如何处理,一直没有一个统一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
于2022年4月14日发布了法[2022]107号《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直接规定了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有剩余的,自动转为轮候查封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新规定的核心内容
 
首封法院对查封物处置变现后,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有剩余的,该剩余价款属于轮候查封物的替代物,轮候查封的效力应当及于该替代物,即对于查封物变价款中多于首封债权人应得数额部分有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债权人对该剩余价款有权主张相应权利。
 
对于查封物变价款清偿首封债权人后的剩余部分,首封法院不能径行返还被执行人,首封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也无权自行或协商处理。首封法院有义务将相关处置情况告知变价款处置前已知的轮候查封法院,并将剩余变价款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由轮候查封法院依法处理;轮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由首封处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审判确定后依法处理。
 
首封处置法院在明知拍卖标的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违反上述义务,径行将剩余变价款退还被执行人的,构成执行错误。即如果首封法院错误地将剩余变价款直接退还给被执行人,轮侯查封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吴剑勇律师总结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规定了查封财产由首封法院进行处置,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首封法院在处置财产后有剩余的,该剩余财产直接属于轮候查封物的财产,足以证明不仅是正式查封很重要,就连轮侯查封都变得很重要了。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强烈建议,各位原告当事人,在起诉被告维护合法权益时,尽量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争取财产保全排位在第一位成为正式查封,如果不能第一个财产保全的,哪怕前面已经有案件被他人财产保全在先的,也尽量申请财产保全成为轮候查封,以便轮候查封时也有机会按先后顺序获得财产清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法[2022]107号
 
轮候查封制度对于确保人民法院间查封处置财产的有序衔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维护轮候查封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部分法院未能准确掌握和运用轮候查封制度,尤其在首封法院处置查封物所得价款由在先查封债权人受偿后有剩余的情况下对轮候查封效力问题存在错误认识,导致相关财产处置损害轮候查封债权人合法权益。为了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轮候查封具有确保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够取得首封债权人从查封物变价款受偿后剩余部分的作用。首封法院对查封物处置变现后,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有剩余的,该剩余价款属于轮候查封物的替代物,轮候查封的效力应当及于该替代物,即对于查封物变价款中多于首封债权人应得数额部分有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债权人对该剩余价款有权主张相应权利。
 
二、轮候查封对于首封处置法院有约束力。首封法院在所处置的查封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对于查封物变价款清偿首封债权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径行返还被执行人,首封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也无权自行或协商处理首封法院有义务将相关处置情况告知变价款处置前已知的轮候查封法院,并将剩余变价款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由轮候查封法院依法处理;轮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由首封处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审判确定后依法处理。
 
三、首封处置法院在明知拍卖标的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违反上述义务,径行将剩余变价款退还被执行人的,构成执行错误。
 
请各级人民法院严格遵照执行上述要求,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4日
 
 
 

作者: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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