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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要点之一丨如何让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偿还借款

 
如何让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偿还借款
 
作者: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
20年资深经济律师
盈科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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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焦点法律问题
 
借款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妻子签署夫妻财产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及债务的承担,是否可以对抗出借人,即夫妻是否共同承担借款的共同偿还义务。
 
夫妻一方向另一方隐瞒借款行为,完全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的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中,只有借据与借条,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没有银行转帐付款凭证,能否认定借据或借条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法院裁判理由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代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经过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4764号)、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25号)、并经过审判监督再审程序,均依法采纳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代理意见,不仅依据借据与借条认定借款的事实,同时认定夫妻财产协议不能对抗出借人,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判决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向债权人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的理由简洁明了,法院认为被告A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B与被告A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A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告主张被告B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三、案情简要
 
被告A与被告B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A系相识十几年的朋友,被告A以个人名义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碍于朋友情面也多次将款项出借给被告,被告A向原告表述借款的用途是为了家庭投资、购买保险及补交社保等家庭事宜,前后借款共计100余万元。被告A由于投资经营等情况不顺利导致资金紧张,只返回原告30余万元,余款至今尚未返还。
 
原告希望向法院主张权利追讨借款,但因为借款当时是被告A向原告借款的,借条、收据等也是被告A单方办理的,向被告A主张权利的同时能否追加被告A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被告A与被告B以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呢?
 
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接受原告的委托,分析案情后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同时要求夫妻两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吴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为原告起诉至法院,将借款人列为第一被告即被告A,将被告A的配偶列为第二被告即被告B,请求法院判令被告A与被告B按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
 
 
四、法院查明事实
 
被告A辩称,本案系个人借款,两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所借款项与被告B并无关系,被告B即未参与借款,也不知情借款,借款是用于公司投资,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同时抗辩被告A与被告B早就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个人借款的属于个人债务与对方无关。
 
被告B也辩称,其从不知晓有借款事实的存在,也未参与过借款的任何经过,借条、收据上也没有被告B的名字,自结婚起被告A与被告B就各自经济独立,被告B以自己的工资收入维持家庭开支及子女抚养,被告A自己单独在外投资、开设公司之事也与被告B无关,借款更未用于家庭生活,不认可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应承担共同偿还的法律责任。
 
两被告同时辩称,原被告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共同投资公司产生的财产权利纠纷。原告、被告A与案外人胡某某、杨某四人出资成立能源有限公司,约定由原告提供资金,被告A提供人脉关系,在公司成立与经营期间,原告确实与被告发生经济往来,但原告所谓的借款也没有直接支付给被告,而是转账支付到了第三方。
 
徐汇区法院一审查明,被告A与被告B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08年3月12日,被告A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原告人民币伍拾万元正。”2010年4月2日,被告A在该借条下方备注:“还款日2011年4月底前。”2008年5月10日,被告A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原告人民币拾万元正。”2010年4月2日,被告A在该借条下方备注:“还款日期2011年4月底前。”
 
2006年11月21日,被告A向原告传真信件,表示“公司缺资金周转,请打资金伍万元周转,如有需即可返还。2009年7月30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A账户存款26笔,存款金额共计416,500元。
 
2009年6月9日,被告A申请中国建设银行本票,收款人为原告,凭票即付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原告于当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被告A本票一张,金额为15万元。
 
被告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A与被告B之间签署过夫妻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书面约定:“1、被告A由于个人需要,急需筹措资金人民币拾万元整,被告B愿意协助,由被告B出面借贷,并将钱款交由被告A。2、为保持家庭和睦并保障儿子的成长环境,双方同意迄今登记于个人名下的家庭财产和银行房贷由各人分别所有和独立承担。3、在今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收入由各自所有和支配,个人债权和债务亦由各自享有和承担。4、在上述第2、3条前提下,被告A原向被告B的借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及本协议第1条中所述借款人民币拾万元,合计人民币壹佰肆拾伍万元整,被告B不再追索。5、鉴于被告A目前没有收入,被告B愿意承担家庭日常开支和儿子抚养、医疗和教育费用。”
 
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提供法律意见认为,原告对被告B与被告A之间的夫妻财产协议不予认可,原告对此协议及约定内容亦不知情,且该协议未经公证、未被相关政府部门认可,不对原告产生相关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即使该协议客观存在,亦未有证据证明原告作为债权人对事实已经明知且约定系争债务为被告A的个人债务,被告B与被告A之间的财产协议,并不能对抗债权人,被告相关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建议一审法院对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予采纳,对该协议不予确认。
 
徐汇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提供被告A出具的借条证明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对于原告提供的借款人为被告A的借条,被告A表示不能确认,经法院阐释后,被告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法院认可原告提供的借条系被告A所出具。原告自认两份借条系对双方之前债权债务的结算,并提供部分汇款凭证及暂支单证明款项交付,其中2006年11月21日的贷记凭证与被告A传真的信件内容可相互印证,原告就借贷事实的成立已完成举证责任。被告A对传真信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在本院阐释后仍不作肯定或否定回答,视为对原告陈述事实的认可。借款合同合法生效后,被告A理应按约及时履行还款责任,但被告A至今未履行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A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其他经济往来,原告主张向被告A汇款系被告A的借款。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原告与被告A共同投资设立公司,为筹建公司确有支出。而且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习惯,借款一般均由被告A出具相应借条。故仅凭资金往来凭证,并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A之间形成合意且交付的即为借款。原告对部分借款事实的成立未完成举证责任,相关诉请,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被告B是否共同承担夫妻债务的法律责任,被告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B与被告A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A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告主张被告B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故此徐汇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损失,原告要求两被告以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目标顺序完成。
 

 
五、法律要点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提醒债权人:如何让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偿还借款,其核心要点是要让法院认可该借款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自然会判决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借款、举债、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专业的法律问题,也需要债权人用必要证据加以证明。虽然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有相关原则性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所负债务的即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法律本身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个人债务、以及夫妻双方约定债务与约定财产归属有很多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让债务到底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存在更多的复杂性、专业性。
 
另外,请债权人注意,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甚至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院在判决离婚时甚至已经判决分割夫妻财产的,仍然由夫妻双方向债权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债权人仍然有权向男女双方共同主张清偿权利
 
 

 
原创作者: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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