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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剑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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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剑勇律师是专业的合同法、公司法、经济纠纷专业律师,为了提高效率及准确性,我们暂不接受QQ、聊天工具等形式的网络咨询方式,为了全面维护你的权益,请来电咨询详细陈述你的案情经过,或携带书面材料直接到律师事务所面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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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律师强制执行之一丨积极利用参与分配来保障执行权益
积极利
用
参与分配
来保
障执行权益
原创作者:
上海经济律师
-
吴剑勇
20年资深经济律师
盈科律师合伙人
手机:135 1210 1626
一、焦点问题
同一个被告可能会被多个原告起诉到法院,
即相同的被告可能面临多个被起诉的案件,每个被起诉的案件都会有一个民事判决,
每个民事判决都面临被法院
强制执行
的后果,这些被告大多存在同时拖欠大量债务,资不抵债的情况。
多个债权人同时或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同一个被告,其中有部分债权人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又会有先后之分,如果财产保全申请在先的则属于正式查封,也叫第一查封,
申请在后则属于轮侯查封;有些债权人在起诉的时侯一直未申请过财产保全
。
在被告、债务人资不抵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没有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债权人,或者财产保全申请在后、轮侯查封的原告与债权人,如何在执行程序中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
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参与分配
。
第五百零七条
申请
参与分配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三、
吴律师
建议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是公民个人的,或者是其他组织的,
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来保障自己的利益,此时就不分财产保全先后顺序的约束,
这对财产保全在后或者没有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利益保障。
但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仍然建议广大债权人,在起诉的同时还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手续,
因为另有法律规定执行在先时财产有剩余的自动转移到轮侯查封,这样才可以更大程度地将自己的债权利益更大化。
并且,
虽然有执行
参与分配
程序可以保障债务人的利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更具有优先权,所以建议在进行经济交易的同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更于今后发生诉讼债权时可以主张担保物权的优先权,会更进一步地保障自己的合法债权。
原创作者:
上海经济律师网
-
吴剑勇律师
吴律师电话:135 1210 1626
吴律师微信:135 1210 1626
吴律师网站:
www.wjylaw.com
另一遍:
经济律师强制执行之二丨《
如何向法院参与分配来保障执行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