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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要点之二丨还款为什么没有冲抵民间借贷本金及利息

 
 
还款为什么没有冲抵民间借贷本金利息

 
 
作者: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
20年资深经济律师
盈科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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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焦点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双方在对账之后经常会签署对账单或还款协议,在签署对账单或还款协议之后,债务人向出借人偿还了部分款项,所还款项是否应该从借款本金或利息中予以扣除?
 
双方在签署对账单或还款协议之后,债务人向出借人偿还了部分款项,如果查明属于还款的,那应该是从借款本金中扣减,还是优先从借款利息中扣减?
 
从理论上分析,按日常行为特性及普通人办事的习惯,会自然形成前后时间顺序。民间借贷也一样,一般情况下是先交付借款在前、还款在后;或者先交付借款、数次或多次还款之后双方进行对账、如果对账时还没有全部结清,再继续还款,按此分析后面的还款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归还借款或归还利息。
 
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在浦东法院代理了一件民间借贷案件,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吴剑勇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虽然《还款协议书》签署在先,被告归还部分款项在后,但未认定被告归还的款项属于约定的还款,没有将债务人的还款从欠款本金或利息中扣减,为帮助出借人、债权人合法收回借款及利息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二、案情简介
 
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被告转账48.75万元、15万元和50万元,并委托案外人向被告转账45万元、38.80万元。隔了一段时间之后,双方进行了对账,并于2014年6月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甲方即被告用其在外地的商铺房产抵欠乙方即原告人民币180万元,并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及金额。
 
原被告双方在签订《还款协议书》之后,2014年7月,被告向原告原告转账20万元、2014年7月2日转账5万元、2016年3月16日转账2万元,2016年6月2日微信转账4,300元,这些款项都是被告本人直接转给原告本人。
 
因为款项没有全部还清,到了2016年11月,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商铺房产的产权转让合同,被告用其位于其他城市的商铺房产作价还款给原告,双方于2016年12月在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涉案商铺房产的过户手续,原告因些而支付了房产过户的全部税费。
 
被告之后再未还过款,并表示欠款及利息已经全部还清,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双方争议的核心就是还款协议签订之后,被告给原告的转账款项属于什么性质的款项,是属于签订还款协议之后的还款,还是不属于签订还款协议之后的还款,如果属于签订还款协议的还款、则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结清,如果不属于的则没有全部还清。
 
 
三、法院诉讼
 
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审查原告的全部证据材料之后,代理原告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28,348.62元以及支付房产过户变更登记所产生的税费88,457.24元。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案号2017沪0115民初94226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浦东法院审理后归纳了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双方在签订《还款协议书》之后,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的部分款项是否是支付《还款协议书》约定的利息,是否应该从被告应偿还款项的本金或利息中扣减;二是两被告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原告后,两被告是否仍应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提出代理意见:结合诉讼双方之间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诉讼双方欠款总金额为205万元并非180万元,再从银行转账的金额对比,可以发现2014年7月1日、2日的25万元银行转账与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内容无关。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提出代理意见:其他证据表明,诉讼双方签署《还款协议书》的目的,除了对账及约定还款期限之外,根据其具体内容可以证明另一个重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以房抵债、以店铺偿还借款的房产价值按180万元认定,而非一次性地结算或了结双方全部借贷关系。
 
建议法院不能简单地依据《还款协议书》时间在前,被告付款行为在后,就简单地、直接认定该笔转账付款为偿还借款的借款本金或利息,应该认定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的部分款项与本案无关,不应从借款本金或利息中扣减。
 
 
四、法院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基本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为被告继续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81,398.62元及向原告支付房产过户时产生的税费88,457.24元。
 
浦东法院关于第一个焦点的裁判观点,《还款协议书》签订之后,被告向原告实际还款的金额与协议约定金额并不完全一致,每月利息的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明显不符,再结合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认定上述25万元钱款应系归还与《还款协议书》无关的其他借款,两被告主张该25万元应从利息中予以扣除,缺乏证据不予认可。
 
浦东法院关于第二个焦点的裁判观点,根据《还款协议书》第四条内容可以看出,原被告仅一致约定按180万元确定涉案商铺的价格,并没有通过涉案商铺的转让来了结全部借款及利息的意思表示,后来被告将商铺过户转让给原告,仅代表被告向原告偿还了180万元借款本金,并不包括涉案借款的利息及房屋转让税费。双方在办理涉案商铺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时,原告为此垫付了应由双方各自承担房产过户税费,其中包含被告应承担的税费应结算给原告。
 
 
五、律师建议
 
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给大家提供建议,因为民间借贷或者其他经济往来过程中,双方经常会定期对账,还有部分客户在对账后会签署对账单或还款协议、还款计划等类似文件。因为大部份人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对法律文件如何起草、修改存在一定的误区或错误理解,如果对方存在别有用心,可能就会故意留下漏洞,债权人合法利益就可能会受到侵害
 
除了法律知识欠缺之外,还有一些客户之间的经济往来较为复杂,双方之间不一定是单一的借款或单一的买卖采购,双方之间可能存在多种经济关系或经济往来混同在一起,比如同时有借贷借款,还有帮别人、帮对方的代收代付,还有对外的投资,投资又有共同投资或单方投资,造成双方之间的转账次数极为频繁。
 
所以吴剑勇律师建议大家,尽量在签署之前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或法律咨询,或者直接委托专业律师起草法律文件,包含对账书、还款协议、还款计划等双方之间准备签署的法律文件,即可防止双方发生误解,又可以防止给对方留下钻漏洞的空间,以便达最大程度地用法律方式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另外提醒借款人及债权人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对本息的偿还顺序未作约定的,如果借款人未足额还款时,可以主张已还款项属于偿还利息,而不是偿还借款本金,可以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扩大提供合法的权利空间。
 
 
 
原创作者: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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