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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律师丨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创作者: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
20年资深经济律师
盈科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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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焦点问题
 
公司减资过程中采取登报公告,未直接通知债权人是否合理,股东是否应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俗称公司减资,将会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直接导致公司资产降低,也会直接导致公司对外偿还债务的能力下降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需要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减资之后再启动减资程序。但是如何减资,公司减资是否可能导致股东、出资人直接向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是否会导致股东、出资人向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认为,虽然法律规定了登报公告,但不能以登报公告的⽅式代替直接通知的法律义务,如果公司或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对能够通知的债权⼈未履行直接通知的法律义务,该股东应就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的债务对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8-2-277-00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该案例判决结果及裁判理由认为,公司减资过程中未直接通知债权人,而是采取登报公告减资程序的,股东应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历史由来
 
根据以前的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法律只对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设定了最低金额,对最高金额没有规定,同时注册资本采取的是认缴制,即由出资人、股东自己确认出资期限。
 
这意味着,注册资本在理论上没有上限限制,股东、出资人、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注册资本的金额,可以将注册资本的金额定的非常高。
 
再加上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是认缴制,即公司成立的时候,并不需要实际缴纳出资,可以将出资期限的周期设定为几十年之后。这就导致了多年以来注册资本为几百万、几千万、几亿、仍至十几亿的公司大量出现。
 
但是依据2023年修订版、2024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虽然新公司法未对注册资本出资上限进行调整,但是对出资期限做了重大的调整,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由认缴制明确规定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根据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股东、出资人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将面临五年即将到来的实缴期限。怎么办?是当时将注册资本定为几千万、几亿、仍至十几亿的股东即将面对的难题。因此大量公司开始启动减资程序,以达到五年期限到来之时减少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金额。
 
 
三、法院案例
 
虹口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公司因承揽合同,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剩余款项5,662,722元以及逾期利息未予支付。被告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拟由1300万元减少⾄200万元,股东汤某拟减少400万元投资,减少后实际投资为100万元;股东陆某拟减少700万元投资,减少后实际投资为100万元。同⽇,汤某、陆某共同出具《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载明公司对外债务为0元。同年10⽉23⽇,被告公司在《上海商报》刊登减资公告。被告公司于2014年12⽉10⽇完成减资变更登记。
 
虹⼝法院最后判决:一、被告股东陆某在减资7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公司向原告所负债务不能履⾏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汤某在减资4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公司向原告所负债务不能履⾏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虹口法院宣判后,被告陆某、汤某提起上诉二审。上海市第⼆中级⼈⺠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四、裁判理由
 
法院裁判主要理由及依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且应⾃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起⼗⽇内通知债权⼈,并于三⼗⽇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接到通知书之⽇起三⼗⽇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四⼗五⽇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负有法定的通知义务,不能在未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式代替通知。本案中,被告公司作出减资决议后,应通知的债权⼈系指在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对公司享有债权的主体。被告公司在能够与原告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原告⽽是登报公告,不符合法定程序,亦使原告丧失在被告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
 
关于减资股东的责任承担。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负有按公司章程切实履⾏全⾯出资义务以及维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责任。虽然减资事项的通知义务⼈为公司本身,但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结果,是否减资、如何减资均取决于股东共同意志,股东对于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亦属明知,且公司办理减资⼿续必须股东配合,故对于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股东应尽合理注意义务
 
如果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的义务,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为⽆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股东应当就该债务对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陆某、汤某作为股东,明知原告向公司主张债权,仍然作出减资决议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其⾏为损害了被告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能⼒,也损害了原告的债权,最终导致原告在被告公司减资前形成的债权在减资后⽆法获得清偿,股东应在减资范围内对被告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法律法规
 
2023年修订版、2024年8月22日开始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2024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六、经济律师建议
 
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建议大家依法合规办理公司全部法律业务,如何合法合规地为公司经营、股东决策提供律师服务、法律保障是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专业的经济律师能够为防止、减少、避免、化解股东因正常履行股东权利以及经营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本身采取的有限责任原则,即股东只需要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减资也是法律给予股东自主决策的合法权利,只需要合法合规的办理减资本身并不会增加股东的额外责任或者义务。
 
大部分股东、出资人都知道登报公告是法定程序,但大部分股东、出资人也错误的认为登报公告是唯一程序。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是先直接通知债务人,无法通知的再以公告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也就是说实际上应该直接通知债务人,而不是以登报公告的方式来代替直接通知的义务,登报公告只适用于那些无法通知、不能通知、或者已通知但通知无法到达对方的情况。
 
至于应该通知哪些债权人,只要在减资变更登记前已经产⽣且未受清偿完毕的债权人,不论该债权数额是否确定、债权履⾏期间是否届满,均应纳⼊公司履⾏法定通知义务的债权⼈范围。
 
 
 
原创作者: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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