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自然人与公司有什么区别?
原创作者: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
20年资深经济律师
盈科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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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焦点问题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在经济案件强制执行系列文章,《积极利用参与分配来保障执行权益》、《如何向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来保障执行利益》当中,分析了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以及如何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我国法律的基本规定,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类别,其中大家接触最多的就是自然人即公民个人与法人中的公司。哪么,个人与公司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要求参与分配,有什么不同的处理与区别呢?
二、被执行人为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的,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也就是说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为公民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直接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为个人的财产平均分配,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人责任主体必需是公民。
该条法律的规定当中没有包含法人及公司,也就是说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公司的,则无法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对其财产要求参与分配。哪么,如果被执行人的责任主体是公司的,则无法对其财产参与分配吗?申请执行在后、没有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在后的债权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当被执行人是公司类型时,虽然不能对其财产按参与分配的规定进行利益保护,但可以依据执行规定当中的参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法院移送破产,参照破产法律法规要求对其财产进行统一分配来保障债权利益。
三、被执行人为公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上述依据的《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就包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资不抵债的情况。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如果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法院继而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如果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也就是说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受理了破产案件的,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则会按破产法律法规当中统一处理、统一分配。实际上是进入破产程序,对全部执行案件、全部债权人的债务统一进行分配与处理。
如果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则会继续执行,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由执行法院对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也就是说,如果执行申请人即债权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移送破产后受理的法院不受理破产的,则不参照破产分配的方案处理,而是继续按照执行法律法规,按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这样如果没有财产保全,或保全在后、执行在后的债权人则有可能无法保障执行权益。
四、律师建议
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综合分析执行法律法规及破产法律法规,如果你是原告、是申请执行人、是债权人,如果你的债务人是个人的,你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要求参与分配。如果你的债务人是公司的,则无法直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但可以配合法院移送破产程序,或者直接依据破产法规定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会对债务人现有财产及全部债务统一进行处理与分配。
请注意,上面所述的仅针对个人、及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公司的性质又分为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独资公司、股份公司等各种复杂情况,在强制执行及参与分配中仍然有各种不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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