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间借贷为主业的借款行为无效
作者: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
20年资深经济律师
盈科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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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焦点问题
以民间借贷为主业的借款行为无效,是我国整治民间借贷不良风气的重要法律指向,也是多部司法解释与法律文件的新规定、新措施,给广大以借贷赚利息为主业的主体是一个重大打击,也是对职业放贷人一个重大冲击。
以前,有很多人以借贷为主业,主要以民间借贷、借款赚取利息,甚至是高利息为主要业务,我们将这些人俗称为职业放贷人。这些职业放贷人当中,大部分人可能是合法合规的职业放贷人,但也有些人在此浑水摸鱼,打着民间借贷的名义,以非法方式侵害借款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大部分职业放贷人虽然是以赚利息为主要目的而出借款项,但他们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甚本上是以自有资金为主要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而且约定的利息、利率也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为借款人融取资金用于生产生活作出了一定的经济贡献。
但有一些职业放贷人,长期打着民间借贷、金融小贷的名义对外从事借贷行为,实际是违反国家规定的高利贷,放贷的资金远超过自有资金的能力,资金来源也是五花八门,甚至有些职业放贷人直接就是以非法吸收他人存款的方式来获取资金来源,甚至是以套路贷方式对外放贷,这些都是构成刑事犯罪的金融借贷行为。
二、法律规定
整治民间借贷,早在2018年期间最高院、公安部、银保监会等相继出新的文件或规定,先后发布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这些法律法规里面的核心内容就是除了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外,任何以民间借贷为主要业务的法律行为全部无效,即职业放贷人的权益不再受到法律的合法保护。
除了规定非金融机构的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以借贷为主业、不能专门从事借贷或贷款业务之外,还同时规定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民间借贷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重点打击“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按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其超越上限不予保护。
三、经济律师提醒
根据金融业务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长期、反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提供资金赚取利息,属于金融业务,是需要有国家主管部分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只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才可以合法合规地从事金融借贷,否则就可能涉及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甚至是涉嫌构成“非吸罪”、“套路贷”犯罪。
如果你是合法合规的民间借贷,借款人未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需要向法院主张债权时,应依据自己委托的经济律师的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配合提供借贷过程中形成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交付借款的银行流水。
人民法院除了会审查诉讼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真实合意,以及借款、还款的具体金额之外,还会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作出是否支持民间借贷以及具体借贷金额、欠款金额的民事判决。
如果你是借款人、债权人发现存在高利贷等违规借贷,应及时向法院合法应诉来主张权益,并委托专业的经济律师协助自己取得案件胜诉。如果借款人、债务人发现对方是职业放贷人,甚至被“套路贷”或其他方式被侵害合法财产权益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来合法维权。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提醒大家,远离职业放贷人,慎重从事金融借款行为,努力分辨合法合规金融借款,远离非法理财、金融诈骗,每一个公民个人是自已财产权益的最好守护人。当发生合法的金融行为被不法分子侵害时,应及时合法的予以维权。
原创作者: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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