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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剑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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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剑勇律师是专业的合同法、公司法、经济纠纷专业律师,为了提高效率及准确性,我们暂不接受QQ、聊天工具等形式的网络咨询方式,为了全面维护你的权益,请来电咨询详细陈述你的案情经过,或携带书面材料直接到律师事务所面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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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律师丨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条款无效
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
条款无效
原创作者:
上海经济律师
-吴剑勇
20年资深
经济律师
盈科律师合伙人
手机:135 1210 1626
一、经济背景
因为主体地位不平等,往往大型企业具有更多的话语权及合同条款的设置权,
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签订协议时,经常被大型企业设置付款前提条件,约定以收到甲方或第三方货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此类条款是否有效?
保护各种企业类型积极参与经济交易,增加市场经济多样化及市场经济动力。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交易当中具有特殊的贡献,如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为中小企业解决账款拖欠问题,为中小企业顺利回收账款,消除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当中不平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在最新的司法解释当中明确规定“背靠背”条款,
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件的约定属于
无效条款
,
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二、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自2024年8月27日起开始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属于无效约定内容。
当事人因此诉讼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述最新的司法解释,适用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支付货款,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的经济交易。也就是说,如果是大型企业需要向中小企业支付货款,
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当中,即使是白纸黑字明确约定了大型企业收到甲方的付款之后,大型企业才开始启动向中小企业支付货款,该约定的白纸黑字内容也属于
无效条款
。
上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中小企业在施工完毕,供货结束,提供完服务之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可以直接要求对方支付货款,无需再等待甲方收到货款后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这对中小企业顺利回收货款、收回欠款,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起到了巨大作用。
三、司法解释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
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
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认定该约定
条款无效
。
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第728号)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
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
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案例解读
为了配合该部司法解释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在案例库发布最新案例,案例入库编号为2024-08-2-084-011,
约定以业主单位支付款项作为承包方向供应商付款条件的条款不能作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案例发布的裁判理由:
被告工程公司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业主方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愿意为被告工程公司承担业主单位不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商业风险的情况下,将业主单位支付款项作为案涉货款的支付条件并不符合原告的合同目的。因此,案涉合同中关于“进度款比例一致”的约定不能认定为货款支付条件。
案例发布的裁判要旨:
在承包方与供应商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领域采购合同时,承包方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第三方业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承包方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条件,并以此作为拒绝付款理由的,由于该条款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人民法院不应给予支持。
五、
经济律师
建议
上海经济律师
吴剑勇建议,如果你是中小企业经营业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出台,是国家维护中小企业业主及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鲜明态度,同时也是国家防范经济危机、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矛盾纠纷解决的实质性方案。
该部司法解释不仅直接规定了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背靠背”条款,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属于无效条款,并且同时规定了大型企业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付款,还同时规定了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小企业有权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利息损失。再结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规定的大型企业付款期为30日,最长不超过60日的规定,中小企业顺利收回货款具备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建议,如果你是中小企业经营业主,当你遇到不平等合同内容、不平等合同条款时,应及时向专业的经济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专业的经济律师会依据法律规定提出
合同无效
、
条款无效
的法律抗辨。
但请各位中小企业经营业主充分认识到,
该部司法解释只是解决了不平等合同内容、不平等合同
条款无效
的法律问题,并不是说人民法院会无条件地支持中小企业要求付款的全部法律问题。
每一笔经济交易的完成、每一份合同的履行,都会涉及到质量、数量、交货、验收、对账、承运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各个环节,中小企业应注意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己履约应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防范或减少自己出现违约的情况,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利于主动合法维权。
原创作者:
上海经济律师网
-吴剑勇律师
吴律师电话:135 1210 1626
吴律师微信:135 1210 1626